罗城讯
年过5旬的成某,住在某单位宿舍区内,并被该单位聘请负责看管宿舍区内的花草树木。在得知自家门前归单位所有的桂花树,系珍稀树种且价值不菲后,成某顿起邪念,将桂花树盗挖卖掉。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5月中旬,成某联系做苗圃生意的何某到单位宿舍区,经商量好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其住房前的一棵归单位所有的桂花树卖给何某。当年5月18日10时许,何某带工人将桂花树挖倒包好后,由成某雇请勾机将桂花树吊上拖车,由何某押运该树离开。行至东门镇西门桥路段时,何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拦截下。当日14时许,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桂花树价值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桂花树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发还失主,遂作上述判决。
(唐雪云
韦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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