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南丹县男子向某明,无证驾驶朋友轿车赴酒宴,返程途中酒驾撞死一小女孩。7月2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以向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2年12月31日,向驾驶借来的一辆小轿车,搭载朋友到该县罗富乡喝酒。酒后,向驾车返回县城。当日14时许,行至八脚屯路段时,因避让不及,撞倒一名从道路右侧横过左侧的小女孩,造成小女孩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查,向事发时属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该县交警大队认定,向负责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赔偿了小女孩家属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主动将小女孩送医,并向了解案情的民警供述了其驾车撞人的事实,认定其属自首,车主亦赔偿了小女孩亲属部分损失,依法可对向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莫崇耀
黄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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