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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夭折引诉讼 法官调解化纠纷

来源:南国今报 2014-06-26 09:43   https://www.yybnet.net/

宜州讯 一对年轻夫妻长期在深圳市打工,为方便家人照顾,妻子韦某回到宜州市某医院待产,经剖宫产出一女婴后不幸夭折而引发诉讼。6月23日上午,宜州市人民法院调解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宜州市某医院同意于2014年6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韦某夫妇经济损失共计125000元(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韦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0日,韦某到宜州市某医院检查并于当日住院待产。6月21日上午6时10分左右,韦某出现临产症状,8时15分宜州市某医院对韦某进行剖宫产,取出一女婴,后因婴儿重度窒息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经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1.宜州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韦某新生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参与度拟为21-30%;2.宜州市某医院2013年6月20日、21日两次对韦某进行超声检查得知胎儿脐带绕颈一周的情况下,对韦某先行阴道试产,试产无效后采取剖宫手术并无不妥,与韦某婴儿重度窒息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韦某夫妇认为医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给自己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并于2013年12月30日将宜州市某医院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9833.9元。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考虑到双方的因素,同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能够调解结案,一方面便于当事人能够顺利得到赔偿款,免去长途奔波讨偿之苦,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化解矛盾,安抚当事人受伤的心。于是,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方式与原告多次协商沟通,疏导其情绪。经过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在双方之间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终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覃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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