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法人、自然人到银行办理借款合同,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当事人不明白,借款合同为何还要办理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及《最长丰县公证处特约刊登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将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后,债务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依现行的司法机关的程序要求和规定,债权人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可持本公证书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生效的执行证书即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现在将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已延伸到民间借贷领域。
案例:王X于2002年以自己的住房为抵押,向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十万元整,期限一年,经公证后赋予该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到期后王X没有还款,续贷一年,然而一年后王X仍没有还款能力。农村合作银行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公证处经核实后签发了执行证书。农村合作银行持该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顺利地拍卖了王X的抵押物,追回了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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