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为方便我县机动车主领取环保合格标志,我局自2010年11月4日起,正式开展机动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象
本县新购机动车入户、注册登记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标车辆。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分类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我县机动车业主需到丰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丰县水湖镇长淮南路,电话:0551-6671479)办理机动车尾气检测,凭合格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单,填写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申领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到我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20号,电话:0551-6673009)办理环保合格标志的核发。
(一)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需提供的资料:
新购置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前,需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需提供的资料:
在用机动车业主,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单原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有效期一致。
五、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在用机动车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30天内,凭有效期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单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补发程序
机动车业主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公车)或个人申请(私车)办理补发手续。
特此通告。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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