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瓶装燃气分销站点: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气市场规范经营,确保居民供气安全,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省、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我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的分销站点应当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申报办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1、经营房屋的产权证照或租赁协议;
2、防爆电气设施的产品合格证;
3、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合格证;
4、燃气气源协议。
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1、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2、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3、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4、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5、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请各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对照上述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和核发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对照整改期限:2011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10日。
整改结束后,由各瓶装燃气分销站填写《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申请表》报所属安全区域内气源供应单位,统一报县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验收。对符合设置条件、申报资料齐全的分销站点,统一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发放《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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