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社局印发《长丰县<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促进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要以此次发放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夯实就业基础工作,全面推行就业实名制度,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
为了确保《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有序推进,县人社局要求按照急用先办、分类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从2011年起,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已经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可暂缓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县人社局还要求,一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或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二要夯实基础,及时上报信息。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按照全国统一标准,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和就业信息监测的信息化、网络化,在全省范围内支持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防止重复发证和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现象的发生,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同时,各乡镇和开发区要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地掌握、记录辖区内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三要加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要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相关内容,营造有利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良好氛围。
据介绍,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上县人社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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