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下单位申报使用的国有土地,经调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经长丰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公告持有异议者自即日起15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材料报县国土局。
地址:水湖镇杨公路51
联系电话:667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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