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县水湖镇水某日前来我处咨询,其于1997年8月捡拾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就抱回家作为养女进行抚养,现已长大,但至今没有办理入户手续,没有户口,马上要上高中了,没有户口就不能上,听说办理公证可以入户,就来我处咨询,怎么办理?
公证员解答: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民发〔2008〕132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可前往公证处领取《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表或《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表、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表、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表,到有关部门进行填写,盖章确认后,到公证处办理事实抚养公证,然后持抚养关系公证书、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长丰县公证处特约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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