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宿州市用蛹桥区人,1993年8月生。2011年8月3日,张某中午与朋友在一起喝过酒后,不顾众人劝说,开车在双凤开发区双凤大道上逆向行驶,但只开出100多米,便撞到道路中间的交通信号灯杆,致自己所驾驶的车辆起火。张某在他人的帮助下逃离汽车,但全身已多处受伤,同时一度造成该路段交通堵塞。
事发后,交警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测试,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mg/m1,属醉酒驾驶。
2011年12月,长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张某酒后开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王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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