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我县职工医疗保险从2012年1月起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57号令的规定,参保人员须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还须缴纳医疗救助保险费(即大病救助保险费,15元/人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二十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2012年1月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我局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参保单位于2012年元月10日前将《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情况登记表》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到我局社保中心征缴部,并附退休人员退休批文或相关能够证明退休时间的材料,统一补缴2012年1月前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但截止目前仍有一部分单位未上报相关材料,未补缴医疗救助保险费。未补齐医疗救助保险费的单位的退休人员就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负责,敬请参保单位谅解,并请各单位尽快上报相关材料,保证退休人员正常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所需上报材料再次通知如下:
一、请各参保单位将填报好的《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情况登记表》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到我局社保中心征缴部(社保大厅10-15号窗口),并附退休人员退休批文或相关能够证明退休时间的材料。所报材料均需盖单位公章。
二、《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情况登记表》中退休后医疗救助金缴费月数和补缴医疗救助金月数由社保中心征缴部核定填写。
三、各单位编号及退休人员个人编码可与我局社保中心基金征缴部联系领取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5516660272。
特此通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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