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按照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皖经电力函〔2008〕6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范围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施工作业的,须经过行政许可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审批职责和范围
市经信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进行审批。县经委负责对35kV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须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3、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4、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5、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6、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根据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的经信委提交作业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资料、相关部门施工许可文件、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并在办理现场填写《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表》。
2、勘查审批。经信委自正式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所需时间应告知申请人。
3、作出决定。经信委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颁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准予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若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审批受理地点
1、市经信委行政许可审批受理地点:合肥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合肥市淠河路与潜山路交叉口帝豪大厦601室,电话5867609、5867610)。
2、长丰县行政许可审批受理地点:长丰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县城吴山中路、长丰县经济委员会办公楼二楼,电话:6662992)。
对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企业不得提供施工电源,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长丰县经济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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