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负责人: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情况作以下告知。
一、补助对象与标准:对本县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不包括强制补杀的猪),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主承担,处理后经上报审批由县财政局采用“一卡通”直接拨付到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补助:
1、未在县畜牧水产局登记备案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打挂牲畜耳标、建立饲养档案和取得《免疫证明》的;
3、病死生猪无耳标或佩戴的耳标号与强制免疫时打挂、登记的耳标号不符的;
4、外购生猪进入本县饲养未进行报检登记备案的(外购生猪应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证明记录的耳标号应与所购进的生猪耳标号相符);
5、无害化处理未按GB16548—2006《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的。
三、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规程要求
1、运送:对病害生猪尸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2、掩埋处理:①掩埋地远离学校、居住区、动物饲养与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②掩埋前应对病害生猪、尸体实施焚烧处理;③掩埋坑底铺2厘米厚生石灰;④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⑤病害生猪尸体上层距地表1.5米以上;⑥焚烧后的病害生猪尸体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化制处理: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生猪尸体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4、高温处理:将肉尸作高温处理,剔出骨、蹄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
5、化学处理:利用盐酸食盐溶液或碱盐溶液等其它溶液通过一定比例、温度,时间(30—48小时)进行浸泡喷洒等处理。
四、申报程序:发生病害生猪死亡时,畜主应及时上报—所在地乡镇动防办—派人员现场查验、登记、拍照—畜主进行无害化处理—畜主、查验人员确认签字—上报。
五、上述最终解释权归长丰县财政局、畜牧水产局。
长丰县畜牧水产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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