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农环办”获悉:我县将出台《(长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是对原办法的有效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补充规定》中:明确了各乡镇、开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必须按照“日检查、周考核、月评比”的方式进行,要求对村居每周不少于两次明查或暗访,对街道(含老集镇)每天不少于一次检查或暗访,明查或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拍照固定,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作出整改。
明确了考核方式,要求各乡镇、开发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兑现考核结果,对于在抽查中发现未兑现考核结果的乡镇或开发区,将在次月县考核中直接扣除相应2分;对各乡镇、开发区“日检查、周考核、月评比”落实情况没有按时上报,或落实不到位的,也将从每月县考核中直接扣除2分;对于在日常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及时通知有关乡镇、开发区,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在县月度考核中直接扣除2分;对于乡镇、开发区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创新方式方法受到省、市、县表彰和推介的,在当月评比中分别增加5、3、1分;对因工作不力,被市通报批评的乡镇、开发区在当月考核中扣除2分,被市媒体曝光或市对县暗访考核中处于倒数第一的乡镇和开发区在当月县考核中直接扣除2分。
该《补充规定》的出台将更加具有约束性,也更具有灵活性,此举给“农环”工作再上一道“紧箍咒”,促使乡镇、开发区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建立长效机制。
(徐丙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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