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下午,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各乡镇、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会议,讨论即将实施的《<长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补充规定》。
此《补充规定》是对原《考核办法》的有效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定》中一是明确了各乡镇、开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必须按照“日检查、周考核、月评比”的方式进行,要求对村居每周不少于两次明查或暗访,对街道(含老集镇)每天不少于一次检查或暗访,明查或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拍照固定,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作出整改,每周必须把检查情况(汇总表)通过邮件发送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开发区上报的考核资料不定时进行抽查。二是明确了考核方式,要求各乡镇、开发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兑现考核结果,对于在抽查中发现未兑现考核结果的乡镇或开发区,将在次月县考核中直接扣除相应2分;对各乡镇、开发区“日检查、周考核、月评比”落实情况没有按时上报,或落实不到位的,也将从每月县考核中直接扣除2分;对于在日常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及时通知有关乡镇、开发区,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在县月度考核中直接扣除2分;对于乡镇、开发区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创新方式方法受到省、市、县表彰和推介的,在当月评比中分别增加5、3、1分;对因工作不力,被市通报批评的乡镇、开发区在当月考核中扣除2分,被市媒体曝光或市对县暗访考核中处于倒数第一的乡镇和开发区在当月县考核中直接扣除2分。
此《补充规定》的出台将更加具有约束性,也更具有灵活性,促使乡镇、开发区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必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对于未按照《补充规定》执行的,将会扣除相应分值,直接影响当月奖补资金和当月排名,此举无异于再加一道“紧箍咒”。
此次制定的《补充规定》是按照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领导的具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在不断深化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上进行的一次工作方法和理念的创新,目的是通过细化《考核办法》,及时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与《考核办法》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长效管理,着力破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工作的瓶颈,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精细化管理工作细节。
会上,与会人员对《补充规定》纷纷发表了各自看法,一致认为此《补充规定》制定的较为科学、细致和严密,并表示回去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徐丙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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