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断强化货运车辆源头治理,根据《关于印发长丰县专项整治非法改装道路货运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秘〔2012〕110号)要求,现将专项整治非法改装道路货运车辆通告如下:
一、道路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是指对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
(二)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挡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
二、凡是在10月10前自行恢复改装货运车辆的不予处罚。
三、自10月11日始,未恢复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一经发现将强制恢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对集中整治中查处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实施责任倒查,追究车辆所属公司(或所有人)、驾驶人和非法改装行为责任人的责任。
四、经过集中整治后,仍未恢复车辆原貌的货运车辆将列入“黑名单”,交通、公安、农机部门不再进行年审。
特此通告。
长丰县非法改装道路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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