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保险参保企业: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委《关于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人社秘〔2012〕27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企业降低缴费费率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截止时间为2012年底。
二、参照合肥市人社局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对于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需要调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企业,请于8月20日前携带下列资料向县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电话:0551—6660272)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执行。1、2012年7月份企业工资发放相关财务原始凭据原件及复印件;2、2012年7月份企业工资发放的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3、《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三、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申请,报县经信委(经济运行科,电话:0551—66671361)初审,县人社、财政、地税集中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符合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每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向县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部,电话:0551—66680405)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困难企业岗位补贴资金划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请相关社会保险参保企业登陆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
长丰县人社局长丰县财政局
长丰县地税局长丰县经委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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