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为了做好2013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范围与对象:
1.本次申报范围为县域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等。
2.申报的重点对象
(1)化工、水泥、电镀、屠宰、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2)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市控以上的、颁布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4)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5)有重金属排放的单位;(6)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园区、工业聚集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7)有废气排放、噪声超标排放及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8)所有在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申报登记时间:2013年1月4日—20日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时间。
三、申报登记程序:投产的排污单位根据所在区域就近原则,分别到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双凤分局、长丰县环境监察大队(水湖镇)、长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吴山驻点领取排污申报表,也可从国家环保部网站直接下载各类排污申报表,按照申报表内容规定的填表说明及填报要求如实填报,依照2012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和2013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据实申报。各排污单位务必于2013年1月20日前将填报好的相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以上指定的三处地点办理审核等手续。
四、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六、需提供资料: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本单位水耗(含自来水和自备水)、能耗(煤、油、燃气、蒸汽等)和物耗凭据复印件和固体废物产生等有关凭据复印件,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视为谎报。填报的水、气污染物浓度数据以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作为依据;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单位,其监测数据可作为申报数据。
七、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县级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发生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八、各排污单位必须按时并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拒报、谎报、逾期不报以及拒绝、阻挠环保执法人员对排污申报内容进行复核,或者复核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长丰县环境监察大队(水湖镇)联系人:秦璇电话:66671575
长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吴山驻点联系人:杨庆文电话:66705387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双凤分局联系人:王华章电话:66397095长丰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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