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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问答(3)

来源:长丰报 2013-03-21 16:46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上接3月7日第七版)

41、何为资格后审?

答: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2、招标项目标段如何划分?

答: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43、如何裁定投标有效期?

答: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44、对于总承包招标是如何规定的?答: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45、何为两阶段招标?

答: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的倾向和排斥性。

46、关于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7、哪些行为属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8、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9、什么是借用或出借资质投标行为?属于投标人虚假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也就是常说的挂靠投标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0、评标委员会初审投标文件时,按废标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1、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不一致,且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投标协议的;

8、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51、评委会否决投标人投标有哪些情形?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2、投诉应符合哪些条件?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有哪些?

答:(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⑥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3)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委托代理代理人办理投诉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有: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二部分与招标人有关的热点焦点话题答疑

53、全县负责全市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监管的是哪个部门?

答:长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即原县招管办,2012年7月17日县编办下文更为现名)为主管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县政府直属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受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异议、投诉和纠纷,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反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全县的招标投标市场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县招投标机构业务,同时负责对县招标投标中心的管理。

54、县招管局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哪些具体监管内容和方式?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建立长丰县招标投标统一平台的实施意见》(长发[2007]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招管局具体负责全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依法对全县招投标交易活动实施监管。一是在监督内容上,负责监督招标人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科学、公正、客观评价投标人的标书和澄清内容;招投标工作人员有无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有:对招标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加以审查、开评标全过程监控、中标公告审查、合同备案等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管;另外,县招管局还通过受理招投标异议、投诉、举报等方式,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对标后招标采购项目,主要是协助业主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对中标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建立中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制度,对不良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实行市场限制准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55、长丰县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哪个部门?

答:长丰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其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具体项目的信息发布、业务办理等交易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

56、现在各乡镇区都成立了招投标分支机构,他们与县招管局和招投标中心是什么关系?

答: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和全县招管委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全县招投标大会精神,各乡镇开发区、县招管委成员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投标领导组,负责本部门、地区的项目招标工作,设立招投标分中心,承担具体的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达到一定限额的招标信息报送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发布。从业务上来说,县招管局、县招投标中心分别是各地区、各单位招投标机构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机构,行政上无隶属关系。

57、你们招投标中心具体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我们的项目要到中心去招标?

答:我县招投标中心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于2007年3月成立,是从事政府资金也就是为财政投资项目提供招标服务的政府性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现分南、北两地集中对外办公(南部分中心设在双凤开发区中奥花园,北部设在新华书店四楼)。也就是说,凡是县内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都要集中到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办理招标采购(具体限额标准和招标目录,读者可在县招投标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询政府相关文件)。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到中心办理,实行自愿原则。(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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