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环保局制定《长丰县环境保护局效能监察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和主体,对超时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进行问责。
办法明确,问责事项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线。“自上而下”是省、市环保部门、县委、县政府交办、局领导交办的事项;“自下而上”是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监管服务相对人提报的需要解决的事项。
办法规定,承办部门在接到县环保局效能监察问责督办单后,须责任到人,并限时完成任务。对超时未完成的,第一次由局对其警告,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完成;限期仍未完成的,对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待岗停职检查处理。问责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由局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县效能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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