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业主朋友们:
传销是国家法律禁止和打击的违法活动,依法加强房屋租赁行为管理是铲除传销滋生土壤的关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职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使用的将按照《合肥市关于公职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使用的若干规定》(合纪发【2013】9号)给予书面告诫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希望业主朋友们出租房屋时严格按照《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暂住证、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严禁将房屋出租给不明身份人员(不能提供身份证、暂住证、工作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
打击传销人人有责,希望业主朋友们时刻提高警惕,自觉抵制传销活动,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发现有传销活动的及时向工商、公安、社居委或拨打12315、公安110举报,为创建“无传销社区”作出业主们的一份贡献。
长丰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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