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定于5月15日至6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
申报稽核范围。全县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
窗口一站服务。稽核采取“一站式”服务,县社保服务中心设立办理窗口,发放《业务指南》,实行“一站式”服务。
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2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申报报送资料。各参保单位于5月1日至5月20日携带移动磁盘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基金征缴部或南部政务中心县人社局窗口领取申报资料。申报稽核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0日。申报稽核携带:移动磁盘和纸质材料,内容包括《201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2012年度财务决算年报或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账、明细账、财务原始凭据等财务资料。
申报名册公示。缴费单位据实填报后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纸质)由职工本人签名,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应由法定代表人、工会负责人签名盖章。
少报漏报处罚。缴费单位可在填报《承诺书》后自主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费。对瞒报缴费人数和基数的单位,将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下半年,县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统计局、总工会将联合实地稽核未按时申报稽核的单位。
咨询电话:0551——66670192,详情可查阅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218.23.114.14:8000/ldb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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