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
2.鼓励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万元、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3.对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的,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金额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省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认定的各类创业基地均给予资金奖补。
4.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3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5.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迁入合肥市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较快的民营企业,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
7.企业总部、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迁至合肥市的全国知名民营企业,3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同等金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
8.对新创办或由个体工商户转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实行自主申报缴税。
9.对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以及获得境外上市监管部门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首发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对其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10.民营企业新建标准化厂房符合建设要求的,有关费用减免和出售政策参照市出台的《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执行。民营企业租驻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的,市财政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购房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11.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每年对经认定的10家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按照每户5000元标准,每年重点支持200户中小民营企业开展网络营销交易业务。(长丰县经委摘编,政策咨询电话:66671361、6667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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