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在长丰县水湖镇,两90后未成年女孩因与同事有点“小矛盾”,在其下班路上强行将其拦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面部、手部多处受伤。近日,县法院刑庭依法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
1月11日晚19时许,杨某某下班回家,行至水湖镇工业园后门附近时,被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闫某、蒋某某拦下,两人强行拔掉杨某某的电动车钥匙,以之前上班时有矛盾为由,对其实施殴打,前后持续了一个多小时,致杨某某面部、手部受伤。殴打过程中两人还索要了30元现金。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眼部损伤,属轻微伤。
5月22日,县法院刑庭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案件承办人黄友章按照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开庭审理的规定,把庭里的审判台改为平桌围成的“圆桌”庭,并且为两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了席位。庭审中,法庭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表示悔过。在法庭教育环节,承办人从法律和情理方面对被告人进行细心说教,释法明理,同时也对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做了一定的要求。
法庭审理认为,闫某和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两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庭最终分别判处闫某和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黄友章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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