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摩托车碰撞事故,却查出两个酒后驾驶车辆的“酒鬼”。6月2日,县检察院以两肇事司机王永超和赵培风危险驾驶罪向长丰县法院提起公诉。7月2日,该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永超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赵培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刑后,两人已被关押入狱。
今年3月27日13时45分,王永超驾驶摩托车,沿长丰县合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合肥北城质检中心门口时,车前轮撞到与其同方向行驶的赵培风摩托车右侧,事故发生后,致双方连人带车摔倒,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当长丰县公安局干警勘查完现场后,将二人送到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医治时,发现王永超和赵培风身上都带有酒气,随即,警方对二人抽血检测。经鉴定,王永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1,赵培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5mg/100m1,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同时,办案民警还发现,涉案两人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并且所驾驶车辆也未取得机动车辆行驶牌照。
检察官提醒:一是许多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醉驾入刑”针对的是四轮汽车之类的机动车,而不是二轮摩托车或三轮摩托车。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摩托车,达到醉酒标准,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件,就要受到法律惩处。
二是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教育。摩托车价格便宜,使用方便。许多驾驶人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未办理机动车辆行驶牌照情况下,就上公路行驶。这些人员驾驶摩托车,一般不带头盔,酒后驾驶摩托车容易兴奋,喜欢在街道上快速穿梭,更易引发交通事故,轻则造成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损失,重则落得家破人亡,给双方亲人带来无尽的伤痛。因此,在依法严厉打击酒后危险驾驶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减少和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朱玉胜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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