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做好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长丰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政办[2010]39号)、《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及《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长政办[2013]15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3年度廉租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条件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具有水湖镇、双墩镇、岗集镇、双凤开发区非农业常住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为城镇低收入群体(即2013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648元/月);
3、申请家庭无自有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屋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特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除外);
2、有经营性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4、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二、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私有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住房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承租的私有住房;
2、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
租金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资金,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四、申请及年度审核
(一)、新申请家庭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即日起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居委随时申请、即时受理,分批公示审核,适时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纸张):
1、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中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低于我县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租赁公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承租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由县房产局出具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家庭成员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明。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明。
6、精神残疾者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必须由专业医疗单位出具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鉴定证明,监护人必须陪同居住。
7、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
(二)、年度审核家庭
年审对象:2012年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年审时间:2013年8月1日—2013年9月30日,逾期年审的一律纳入新增申请家庭范畴。
(三)、审核审批
严格按照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通过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租赁补贴的给予及时打卡发放补贴资金,申请实物配租的签订《长丰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五、违规处理
1、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长丰县房产局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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