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老年人丧偶或离婚后再婚,另一方的子女对再婚的老年人,是否应该承担赡养的义务?近日,长丰县的张女士因这个问题很纠结。
据张女士介绍,她父亲周老汉年近七旬,二十年前,张女士的母亲去世,那时,张女士姐弟三人均已成家立业,在外独自生活,其父亲在独自生活了近10年,感到非常孤单,后来,经人介绍和外乡的一位老太太再婚。
婚后的生活给周老汉带来了许多的快乐,但快乐的同时也有一些烦恼,婚后两人生活,开支的增加使周老汉很无奈,因为儿女每月只给自己固定的赡养费,维持自己生活没有问题,现在又多了一个人,就显得捉襟见肘。他也向张女士姐弟三人要求增加生活费,可是张女士姐弟认为,他们由父亲养大,赡养父亲天经地义,但他们没有义务赡养老太太。
周老汉的子女有没有义务赡养老太太呢?相关专家认为:继父母与其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或者虽未长大成人,但没有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是一种姻亲关系,不是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彼此之间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没有赡养的义务。
另一种是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因种种原因无法独立生活,接受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了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彼此之间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要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张女士姐弟对老太太没有赡养的义务,因为周老汉和现任妻子再婚时,周老汉的子女张女士等人已经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周老汉妻子并没有对他们尽抚养教育义务,他们也不需要对她承担赡养义务。老太太可以向其亲生子女主张权利,要求亲生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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