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今年28岁的孙某某,自编自导在巢湖市某物资公司与巢湖市某仓储设备公司之间实施诈骗,将骗得的3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日前,巢湖市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处罚金4万元。
2014年12月,孙某某冒充巢湖市某物资公司的业务员,与巢湖市某仓储设备公司签订了一笔制作大型货架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某要求仓储设备公司将合同定金4万元汇入物资公司账户。在得知此笔定金已汇入物资公司账户后,孙某某随即又冒充仓储设备公司的业务员,要求物资公司落实加工合同所需购买的钢材款。孙某某取得物资公司信任后,提出将4万元交由他用于与仓储设备公司有关人员疏通关系,物资公司留下1万元做定金后,将余下3万元,支付给了孙某某。
孙某某拿到3万元后逃走,于2015年7月20日被江阴公安抓获。7月30日,其家属为其退出非法所得3万元。
日前,巢湖市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于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主动退赃,故作出上述判决。 王标 本报记者 黄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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