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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9月2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9-02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6年9月2日

汪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167元。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汪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梦华与被执行人徐维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徐维伦妻子郭子萍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土管所商住楼(东房:011825、011826)房产,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现对上述财产予以公开变卖、变卖价为142.3575万元,办理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依法承担,买受人须自行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政策,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如有意购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贺韦韦,杨兴,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宣守长,黄多艳,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郑东,王元元,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曹登军,王义勤,霍邱县中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世红,霍邱县中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莉,殷德刚,马鞍山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宋家喜,蔡素珍,蚌埠市大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章腾明,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叶开荣,凌丽琴,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庄重,凌萍,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言敏,陈丽,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时越旺,施海米,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艳,洪蕾,五河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邵发林,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姜磊,姜玉珍,蚌埠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84、5986、5987、5989、5990、6001-6005、6006、6008、6009、6111、60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定国,繁昌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朱宝,田纪红,宿州市永安运输公司,陈丽,王海斌,宿州市永安运输公司、徐新广,李芳,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磊,呼中云,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殷坤,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刘艳,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袁高波,杨海侠,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任刚虎,李丽,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兴伟,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明飞,郑金皊,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书文,甘秀伦,砀山县利国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殷菲,砀山县利国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周永春,陈冰欣,马鞍山市辰通物流有限公司、康传平,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鲍冲,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子民,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欢,胡建新,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颜世顺,程群,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蒋敏,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26、5929-5931、5936、5938-5945、5957-59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在兵,李艳红、李玉芳,夏瑞、王传祥,李顺霞、唐宝胜,张小妹、朱立军,单春红、贾淑萍,孔宪芳、孔凡文,水维杏、郑仁凤,陆兵、杨丽花,孔明、王浩,黄明明、史文杰,余红梅、音丽、闫少宝、周长宝、周广维,陈芳、魏冬,孔净、王传乐,唐开群、武海洋,胡瑞、谢飞,孔玲玲、张立春,钮维秀、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28、5932、5933、5934、5935、5946、5948 -5955、5991、5993、5995、5996、5998、59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留林,马爱梅,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超,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同萍,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盛明虎,张海芽、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张成,郑西香,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周侠友,胡昌銮,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龙晨,孙凤芹,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庆领,王毛景,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翔,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计强,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升,灵璧县飞马运输有限公司、张秀,朱琳,灵璧县飞马运输有限公司、应治行,李春芳,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金平,毛义芳,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华,定远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64、5965、5966、5967、5969-5972、5977、5979-59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忠杰:本院受理原告石杨诉被告李仕为、王忠杰、刘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涛:本院受理原告陶余洋诉被告余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梅、沈锦鹏诉你与被告王红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帮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志刚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以50000元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被告程帮琴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帮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程家君、刘长江、刘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垒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祥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孟祥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晨、杨绪龙: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王晨、杨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2)肥西执字第00210-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王晨位于六安市和顺名都城智和居9号楼4-601室的房屋评估价为49.84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公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勇、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2、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562500元(利息标准按月息2.5%计算);3、二被告支付原告聘用律师代理费40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剑剑、陈志霞:本院受理原告李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0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000元,利息从2015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刚、宋汝珍:本院受理原告卜寿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8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咏梅:本院受理原告庞玉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贤琴:本院受理原告韩宪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冯长辉、王利华、鲍广春、冯玉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9374元,利息45667.92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至款清为止),违约金10942.4元,合计135984.32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依法判令被告三、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狄秀斌、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舒文、蔡骐诉你们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8日租金41543.75元,支付违约金3182.25元,暂计383天(违约金按租赁合同约定以8308.7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此后违约金计算至款清之日)退换支付租金时所扣税款2492.63元,合计人民币47218.63元;2、判令被告一为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个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李、顾梅、叶保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87293.66元(截止到2013年9月29日)及垫付款的利息27082.44元(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后期利息以月利率0.9%按合同约定之款清止)合计114376.1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利剑、齐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长青与被告刘利剑、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利剑、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长青借款本金26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1日起,以26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仁爱、施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季汝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679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猛: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明诉你与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长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执18号执行裁定书、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6)皖8601执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胡守联: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邦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胡守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邦才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0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胡守联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大新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合肥华贝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注塑机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兴涛、王仕文:本院受理原告黄德信诉你们及罗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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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专家社区义诊2016-10-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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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公告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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