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我县出台了《肥东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实行6项监督制度,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
一是履行近亲属备案制度。规定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履行近亲属备案制度如实申明。对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镇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二是继续民主听证评议制度。继续对城乡低保实行民主听证评议制度,每次民主听证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15人(原则为单数),实行轮换制度。民主听证评议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社区)民委员会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听证评议,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三是执行长期末端公示制度。在村、乡、县审查、审核、审批后三榜公示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其常居住地执行长期公示制度,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尤其是当地群众的监督。四是健全低保信息联网制度。县、乡、村三级低保工作机构配备专用计算机,统一使用低保软件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信息数据,健全城乡低保工作的信息联网管理,接受县乡村三级低保经办机构的相互监督。五是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及奖励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六是坚持专项督查制度。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城乡低保工作坚持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虚报、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追回已骗取的低保金,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城乡低保申请。 (宋孝祥 陈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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