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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肥东晨刊 2014-05-07 22:53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基本建立以依法救助、主动救助保护、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行为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工作机制为保障,以救助管理机构和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全县城乡基本无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救助范围为城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

第五条  救助内容为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源头预防等救助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实行首接负责制。县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不得相互推诿。

强化责任追究,对因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而造成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得到及时救助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流出地乡镇(开发园区)是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责任主体,对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的乡镇(开发园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建立联动巡查机制。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县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救助服务工作。县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对县城城关镇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工作,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各类区域的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主动劝导、引导其到县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残疾人、孕妇、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保护性救助。其他乡镇、开发园区要安排力量加强对集镇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办)或辖区派出所,及时实施救助。对身份明确且属于本区域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所在地乡镇(开发园区)或辖区派出所联系其监护人或亲属领回监护。对暂时查不明身份的,由乡镇(开发园区)或辖区派出所与县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接收救助。

第八条  完善救助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县、乡镇(开发园区)、村(居、社区)三级救助服务网络。乡镇(开发园区)分管民政负责人作为基层服务网络负责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主任和村(居、社区)委员会文书为信息联络员,凡发现、掌握本辖区流入流出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救助、及时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流浪乞讨现象。

第九条  及时救治。对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实施救助的县救助管理机构、公安、城管和乡镇(开发园区)要及时将其送至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三院进行医疗救治。公安、城管、乡镇(开发园区)在护送病人时要及时与县救助管理机构联系,以便明确身份,办理相关救助手续。

第十条  加强源头预防工作。乡镇(开发园区)要了解掌握本区域流浪乞讨人员流出情况,从源头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预防和控制工作。对身份明确属于本县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乡镇(开发园区)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及时将流浪乞讨人员接回和送返;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所辖区派出所或乡镇民政办与县救助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送往县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走访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和干预帮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出流浪。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县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救助数据月报制度,并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民政事业统计系统。建立救助情况通报制度和救助档案规范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受助人员进(出)救助管理机构的情况登记、记录(含影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县财政部门核定县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费用,要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专项救助经费、定点医院的医疗经费。县民政、财政部门对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监督,专账核算救助补助资金;县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除购买返乡车票或小额临时救助外,原则上其他不得以现金进行救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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