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要求,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落实好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结合法院审判工作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本院现面向社会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肥东县。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一)报名方式:
1、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向本院提出申请;
2、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本院推荐。
(二)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四张,并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组织推荐)或《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个人申请)。
(三)报名时间:2014年6月11日起至6月17日;
报名地点:肥东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人:金璞、任倩
联系电话:67759763。
三、人民陪审员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给予补助。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本院解释。
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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