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包河区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盗窃案、肥东县检察院办理的卞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长丰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强奸案被评为安徽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未检十大精品案例”。
这三起案件案发时均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在法律、司法解释还没有涉及的领域,主动作为,探索工作新举措,较好地教育、感化、挽救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998年12月出生的吴某某是陕西省人。2016年6月30日,他趁同事外出之机,将同事的银行卡盗走后取现2200元。该案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吴某某盗窃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其本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家长又代为赔偿盗窃所得,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吴某某又系初犯和偶犯。经综合考量,该院拟对其作构罪不捕的决定。但因吴某某父母已离异,且其家远在陕西,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在侦查机关将吴某某释放并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包河区院将吴某某送到了该院建立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合肥顶点食品有限公司”,并为其专门配合了一名观护基地辅导员,负责安排其每天的工作、学习,督促、检查其每天的学员日志并点评。为充分保护其个人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观护基地没有向外界透露其涉罪情况,将他当成一名普通的员工,还让其在多个岗位轮岗。在观护基地的34天时间里,包河区院的未检干警为吴某某提供心理辅导一次,进行法治、价值观念、前途未来等教育谈话三次,与辅导员电话沟通近20次。鉴于吴某某在观护基地的良好表现,包河区院于2016年9月对其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卞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是一起校园暴力案。卞某某是合肥某职业学校的学生。2015年11月10日,卞某某与董某某在学校操场发生冲突后,卞某某便电话邀集同校徐某某过来帮忙。徐某某到后与董某某发生了短暂的肢体冲突。后见董某某回宿舍后,徐某某又邀集近20名同学,来到董某某的宿舍。卞某某和徐某某等人进入宿舍后,对董某某及其一名室友拳打脚踢,致两人分别轻微伤和轻伤。涉案的15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肥东县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在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进行了社会调查。考虑到所有犯罪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为方便学校管理,不影响学生的学习,承办检察官将所有调查、讯问工作都在该校完成。综合全案案件事实和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情节及案发后的悔罪态度、帮教能力,该院对各犯罪嫌疑人分情况处理。最终,有3人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作治安处罚;3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4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察期为6个月);情节严重的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结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不等,均缓刑1年。对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该院创新开展了题为《灵魂碰撞 健走正道》的专题警示教育活动,带领他们到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了严而有度、宽而不纵。
2015年11月份,在长丰县永湖镇打工的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在长丰县某中学上初中、不满14周岁的周某某。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李某与周某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本案移送长丰县院审查起诉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辩解其并不知道周某某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称其案发前问过周某某的年龄,周某某回答称自己已满14周岁。但承办检察官通过核实比对相关证据,认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作供述并不属实,在其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前,其已通过追问明确得知周某某的出生年月为2002年5月份,并有充分的证据给予证明。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在明知周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在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对李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李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最终,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宣教 文宏 胡红霞 杨会乐)
新闻推荐
范强是双岗街道的一名执法队员,从业以来,一直身体力行,用行动彰显城管人的正能量。他还有一个习惯——每天写工作日记,哪怕工作到深夜。今年,是他成为城管队员的第10个年头,工作日记也写了7本。...
肥东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肥东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