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陆杨
肥东县店埠镇杨老太的两个儿子约定:大哥赡养母亲直到终老,小弟则照顾父亲终生。
这一约定执行至今已经快7年。可近日,杨老太的小儿子杨二(化名)说,自己的大哥不讲信用,撕毁了协议,最近多次找他照顾母亲。这让他很不满。
原来,在兄弟二人约定各自赡养父母之后的第二年,二人的父亲就去世了。因此,杨二实际上只照顾了父亲一年时间。但杨二表示,父亲从生病到去世,所有费用都是他出,大哥当时按照协议,并没出钱。
从父亲去世之后,杨二一家就搬到了合肥市区,租房打工为生。母亲则交给了大哥一家。杨二认为,大哥必须按照协议赡养好母亲。但今年以来,母亲多次住院,花了很多医药费,大哥因此找到了杨二。
对于大哥此时找到自己,杨二认为,父亲如今已经过世多年,因此自己已经完成了赡养义务,“按照协议,赡养母亲是大哥的事情,与我无关。”
话虽如此,杨二告诉记者,他在母亲住院期间也多次去医院看望母亲,还带了很多礼品。“但我大哥让我平摊医药费,我没同意。 ”杨二想知道,大哥这种做法是否违约,自己能否拒绝。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坦言,兄弟二人之间的约定无效,弟弟应当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
韩宝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针对子女之间的赡养协议,韩宝表示,法律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所以,子女私下口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韩宝指出,此种分别赡养协议,实质上免除了子女对父母一方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属无效约定。当分别赡养协议被判定无效后,如果子女一方已经对父母一方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则法院在重新确定赡养义务时应在经济负担的划定上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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