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麦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8月21日收到我局食药监直属二罚字〔2016〕8号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请于2018年6月8日前缴纳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8年6月8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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