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陆杨
“我们公司的一个暑期工,在工作时被玻璃划伤,让我们做出工伤赔偿,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6月20日,肥东县店埠镇一家广告公司的负责人韩先生找到本报记者咨询道。
韩先生告诉记者,这名暑假工是高中生,被玻璃划伤脚趾,送医后已经花费了2000多元。 “这笔钱都是我垫付的,学生的家长这几天又找来,让我再赔偿一笔额外的费用,说已经构成工伤。 ”
6月21日,记者就韩先生的问题通过12333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线进行了咨询。一位接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根据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打工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道。
不能认定工伤不意味着打工学生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据介绍,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就业时,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校学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民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这一问题,记者也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他告诉记者,受伤的学生虽然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但可以获得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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