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挣点外快,农妇竟打起了家门口杨树的主意,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并卖给71岁的老汉谈某某。近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人因涉嫌滥伐林木,被肥东法院判处罚金和限期补种林木。
2019年1月中旬,家住肥东的45岁农妇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肥东县某乡镇退耕还林田里林权属于自己所有的94棵杨树,以6100元的价格,卖给谈某某。谈某某在明知其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工人,将所买的杨树于当月中旬实施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94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3.2立方米。村民委员会出具权属证明证实,滥伐林木地块林地所有权,属村民组集体所有;林木使用权,为高某某丈夫个人所有。镇林业站证实,滥伐林木地块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针对谈某某、高某某滥伐林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建议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截至公告期满,无相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高某某、谈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当地的植被,损害了生态环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故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谈某某、高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在滥伐林木所在地,共同补种树木470株,并确保存活,以恢复林木资源。
最终,经过审理,谈某某、高某某分别被判处罚金两千元、三千元,并于六个月内在滥伐林木所在地林区,共同补种树木470株。
今年以来,肥东县检察院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积极参与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以实际行动保护绿水青山,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共起诉该类案件4件,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洪珊本刊记者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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