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面对“雇主”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肥西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在数次沟通不成的情况下,将业主胡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依法缴纳长期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业主胡某提出反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家中被盗的责任。 8月28日,记者从肥西县法院了解到,法院以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责任为由,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
2011年8月,胡某自购买肥西某小区房屋后,就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拒交物业费,面对物业的多次催促,胡某称:“我家里都被盗了,这是你们的失职,我都没找你们算账呢。 ”当物业起诉要求其缴纳物业费时,胡某提出反诉,称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不到位,导致其家中被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请,并要求其赔偿遭盗损失。
肥西法院受理两方起诉后,审理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业主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责任。物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个业主看家守财,胡某如果证明物业存在过错或其家中被盗与物业存在因果关系,可依法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驳回了胡某的反诉,支持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请。
(程磊伍倩倩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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