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守琳诉被告合肥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合肥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合肥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军诉被告合肥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合肥市世纪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李家海(身份证号码:340104197006190054)、骆克翠(身份证号码:340111197312205027):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家海、骆克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庐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沈光宝、汪金莲:申请执行人刘昌成、陆昌维与被执行人沈光宝、汪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二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你们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1号104、105室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合肥合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晏山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郑天革:本院受理孙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王成、王小艳:本院受理原告潘峻松诉被告王成、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项下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2)合民一初字第000275-1号、000275-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2年11月7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合肥吉旺包装有限公司、郑翠英、郑稳、朱海峰、孙锐、王红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静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吉旺包装有限公司、郑翠英、孙东亮、郑稳、朱丽萍、朱海峰、孙之勤、刘守龙、孙锐、王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马靖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骁尧诉被告马靖平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黄超、王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万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超、王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陈夕友、姚文菊:本院受理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瑶民二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许怡彬:本院受理原告葛凤奎诉被告许怡彬、安徽奕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和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3日
合肥通用变压器厂、合肥霞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珍诚、樊诗霞、蒋莉:原告袁亚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黄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戴厚胜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蜀民一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董一明:本院受理原告朱大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蜀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张改玲:本院受理原告秦传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重庆科乐美化工有限公司因2012年7月30日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金穗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 1030005223515414,汇票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金穗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过仕珊:本院受理原告侯世干、龚存芝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申请人安徽通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徽商银行合肥稻香楼支行于2012年5月22日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壹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据号为00100041 23608810,申请人为安徽通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合肥稻香楼支行,收款人为六安明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现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做出(2012)包民催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通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使用该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金传良:本院受理安徽省新大陆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束学刚:本院受理吴善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许怡彬、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诉被告许怡彬、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2月7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邬晓东:本院受理原告魏泽霞诉被告郑天革、安徽奕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沪商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邬晓东、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和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2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3日
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凤诉被告合肥沪商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和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12月7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许怡彬、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诉被告许怡彬、铜陵联合强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2)合民一初字第002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陆建宇、张重容、陆仲平、陆爱武:本院受理原告温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段吉春:本院受理原告袁文英、张道春、吴正俊、史先钟、吴正周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包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2012)包民一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2012)包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2012)包民一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2012)包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5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段昌才: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春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包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贰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孙圣美:本院受理原告童有章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黄生礼、杨李娟: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林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刘志钢:本院受理原告李勇、李红忠诉被告合肥市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包民二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安徽全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审理原告胡凤芝诉你及安徽利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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