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14日,记者在省检察院获悉,在过去的2013年,安徽省共有68名老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提起公诉,48人因该罪名被批准逮捕。相比较2012年的起诉16人、批捕17人,被追刑责的欠薪老板人数明显上升。
在此罪纳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第一年2011年,安徽省共有4名老板因欠薪被批准逮捕。 2011年9月23日,姚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成为安徽省涉嫌该罪名的第一人。据悉,江苏籍的姚某在购得阜南县三塔镇大塘空心砖厂的股权后,一直经营到2011年。 2011年8月12日夜,姚某以经营环境恶劣为由,突然离开窑厂。临走时,姚某带走窑厂的全部流动资金39万余元。按规定,姚某应于当月的15日发放工人工资28.38万元。姚某离开后,三塔镇政府劳动主管部门,通知姚某返回支付工人工资,但姚某拒不返回支付,致工人多次到三塔镇政府要求支付工资。 2011年8月24日,姚某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从判决结果来看,欠薪老板不仅可能被判处实刑,还会被判处不同数额的罚金。2012年3月,池州市东山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因拖欠 35名工人工资145369.3元,一审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3年9月,包工头程某因拒不支付50名工人的工资91576元,一审被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3年11月,承包水泥厂的宋某采用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支付工人工资100余万元,一审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13年12月,郎溪县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因拖欠公司73名工人工资219678元,经宣城市中院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信志强记者袁中锋)
新闻背景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数额较大”界定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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