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左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托人办假身份证,在取款过程中被发现,钱没骗成,反倒触犯刑法被判刑。近日,肥西县法院对左某某一审判决,以左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2月初,左某某为骗取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的拆迁补偿、补助费,提供其妻弟李某某的照片,虚构“周先兵”身份证信息,花费250元请人伪造一张姓名为 “周先兵”的居民身份证和一个户口簿。左某某利用所伪造的证件骗取到新港工业园拆迁补偿、补助费16600元。 2013年8月6日,新港工业园将左某某所骗取的拆迁补偿、补助费人民币16600元转入“周先兵”中国银行银行卡账户内。因该笔款项领取时需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柜台激活银行卡,2013年9月29日上午11时许,左某某指使李某某持该伪造居民身份证到银行办理该银行卡激活业务,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左某某托人伪造假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聂新春)
法官释法:在该案中,左某某自己虽没有亲自实施伪造身份证行为,但其为骗取拆迁补偿,指使办假证的犯罪分子实施伪造行为,属教唆犯,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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