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看到与所在单位合作的开发商因解除合同取得单位三倍补偿,眼红的招待所所长,伪造单据报销入账,侵吞公款32万元。 4月22日下午,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贪污罪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缴所侵吞的公款。
2003年10月,肥西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此,李某以单位名义先后向原北张乡政府预付土地出让金11万元。因县招待所经济效益一直不佳,无力支付下剩的土地出让金。 2004年1月18日,李某代表县招待所与房地产开发商张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受让的1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予开发商张某某。在协议签订的当场,张某某交付李某10万元现金,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李某没有上缴。 2004年3月9日,为取得使用权,张某某向肥西县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30万元。
因规划调整,该宗地的用地指标一直未获审批,2006年3月21日,原北张乡政府将以上18亩土地置换到上派镇馆驿村附近,土地性质由综合出让变为划拨用地。鉴于土地性质发生变化,不能在此宗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开发商张某某要求县招待所赔偿经济损失。2006年7月26日,县招待所与张某某解除了投资合作协议,县招待所按照投资的三倍标准赔偿张某某利息、投资损失及融资市场运作收益金损失计120万元。
看到张某某获得丰厚的赔偿,眼红的李某觉得自己之前也为县招待所购地个人垫付11万元,应该获得同样的三倍赔偿。 2010年4月7日,李某用张某某在2004年3月9日交的30万元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复印件伪造成李某本人的缴款书,并和此前真实交纳的3万元缴款据,交付单位财务予以报销入账。
2010年6月2日,因年龄等原因,李某被免去了所长职务,继续担任支部书记。在接受离任审计时,该侵吞公款事实被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应入账公款10万及报销33万元,扣除个人实际为单位交纳的11万元,实际侵吞公款3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宣判后,李某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聂新春记者唐欢实习生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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