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国税稽告[2014]3号
肥西世民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已对你单位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法事实已作出处理决定,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我局合国税处[2014]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肥西县国家税务局将应补缴的税款(1237509.91元)及相应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我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肥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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