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世民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因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我局合国税罚 [2014]5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肥西县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肥西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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