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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富煌建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4-10-08 20:22   https://www.yybnet.net/

被告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晏文胜、许瑞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王长根:本院受理原告尹梅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8日

牛中其:本院受理原告高权诉被告牛中其、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667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被告安徽省巢湖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晏文胜、许瑞梅、薛文强、黄茉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晏文胜、许瑞梅、周玉斌、刘平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2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申请执行刘仁虎、刘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仁虎名下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铁路二村4幢104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120016028号)房屋一套,并拟拍卖该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拟拍卖标的物:刘仁虎名下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铁路二村4幢104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120016028号)房屋一套。所有权人:刘仁虎。与上述房屋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占有、使用或租赁该房屋的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关于享有权利或占有、租用房屋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材料或在拍卖日亦不到场的,视为放弃主张权利,占有、使用或租赁上述房屋的应立即停止,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房屋优先购买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的,请直接与本院取得联系。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张风伟:本院受理原告姚珍珍诉被告张风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张宇(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08089480):本院受理原告唐伟诉被告张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395549,票面金额叁仟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7月1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同大江淮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395548,票面金额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7月1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同大江淮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崔永:本院受理原告曹芸诉被告崔永、李晓丽、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林青吉:本院受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夏胜、徐盼盼、巫绪宏:本院受理原告章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胡家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鑫融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家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张以友、谭贵德:本院受理原告蔡承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钱朝国(身份证号码340121196403104350):本院受理原告张家珍与被告钱朝国、陈俄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冯利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0901153X):本院受理原告牛雪松、姚华兴与被告李莹莹、冯利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蒋鹏飞(身份证号码34030419850429101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合肥宏志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光冷拔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宏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高瑞扣(身份证号码34010219650814101X)、陈魁胜(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09063018)、唐欢欢(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07148521)、张志前 (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07170832)、 王 成 其 (身 份 证 号 码340111196611104037)、 董 先 翠 (身 份 证 号 码340111196604284527):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68、00474、00907、009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胡亮、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唐伟、周晓军、合肥斐瑞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志鹏与被告胡亮、安徽佳园新型护栏装饰有限公司、唐伟、周晓军、合肥斐瑞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孙刚、安徽柏瑞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冯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志鹏与被告孙刚、安徽柏瑞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唐伟、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8日

遗失声明

下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夏献勇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05314

▲杨春寒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03330

▲杨忍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30014000370

▲胡亚州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108008179

▲尤广胜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30208049903

▲张东河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15304

▲沈征征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109112477

▲张志强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1060012011037

▲汪成成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13214

▲罗取利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008032362

▲武海洋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0000077

▲黄坤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2009613

▲陈广武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203711

▲周博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14216

▲赵礼民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30108019780

▲李术光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108040647

▲贾永春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009000840

▲孙小虎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09017110

▲刘振军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1060208017544

▲张群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30014001119

▲周浩广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107001459

▲张腾腾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1019508

▲尹传杰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1014618

▲徐树林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0017852

▲李培根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2017526

▲姜席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07050

▲朱复利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16362

▲张元奎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0107000714

▲谢圣夫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10705

▲郑达伟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4000939

▲林凯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17742

▲许飞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30010011747

▲陈杰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2011239

▲夏冬春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30208054966

▲闵玉山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13677

▲李防震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30108051483

▲乔慧军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1021919

▲孙胜冬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2009040

▲周强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30040008247

▲张庆桂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30108008709

▲冯宽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002567

▲毛思伟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008076738

▲姬贺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12468

▲李波波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2008195

▲周辉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1250011017724

▲夏凯凯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30010019272

▲邵云飞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208078705

▲赵心奎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0016464

▲朱广峰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220020013000050

▲冯亮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108011523

▲张六九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30011018483

▲谢帅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3017063

▲周坤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0025674

▲徐六小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09001116

▲王淮伟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1022303

▲刘玉全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10009816

▲孙文礼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30208036191

▲李斌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20108024012

▲张雪莲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10020009000790

▲马良恒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341300003010801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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