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讯 找来没有建筑资质的工头维修房屋,发生安全事故,引起人身伤亡,责任应由谁承担,是建房户,还是工头?近日,肥西县柿树岗司法所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柿树岗乡新街社区村民解某因为家中房屋年久失修房顶漏雨,找到本组瓦匠工头严某维修,双方约定工资款后,严某带领王某等5人开始施工。去年11月6日,王某等3人在维修房顶时,由于房屋顶棚的木材腐朽发生断裂,从房顶摔下,造成王某腿部骨折,其余2人皮外伤。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5万余元。
出院后王某向房主解某、工头严某索要赔偿。面对索赔,房主、工头开始相互推诿,房主解某认为维修房屋自己找的是工头,其他人员是工头找的与自己无关,并且自己已经支付施工款,出了事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工头严某认为大家在一起干活挣工资都是合伙干的,施工款都是所有人员按工日平均分账,自己没有多得一分钱,没有雇佣关系,出了安全事故应该房主和伤者自己承担。三方家庭为赔偿多次发生争吵,矛盾也逐渐升级。
1月7日,柿树岗司法所了解情况后,主动联系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让王某家人保持冷静不能扩大矛盾,并从道德人情、法律案例等方面举例说服引导,明确指出三方均存有过错。解某明知严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却将工程发包给严某,存在过失责任;严某在组织施工中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应负有一定责任;王某在施工过程中,自身疏忽大意也是造成伤害后果的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依理、依情、依法的耐心调解下,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严某、解某共同承担王某的医药费56000元,王某放弃其他诉求。 (临风周勇)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说明,如果房主明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而将拟建房屋发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农村留守人员在农闲打工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可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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