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
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与被告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左飙、王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165454.25元,支付利息32766.5元(截止2014年9月28日),并支付自2014年9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916545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7.8%×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2500元;三、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左飙、王薇对被告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左飙、王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0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左飙、王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6日
姚德广、张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束庆节:本院受理原告束庆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王予峰、葛雨维: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汤瑞雷:本院受理原告宋汝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郭炳军:本院受理孔燕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8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刘向野、汪文翠: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诉被告刘向野、汪文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向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红借款9万元,并以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刘圣森:本院受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刘圣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沈承伙、李世翠: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6号原告卫平翠诉被告沈承伙、李世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7号原告胡小红诉被告沈承伙、李世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沈承伙:本院受理原告沈小全诉被告沈承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陈晓莉:本院受理原告张增昭与被告陈晓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牛涛、常永茂、张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裁定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8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6日
吴怀军:本院受理孙晓春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蜀民一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彭荣鑫:本院受理刘传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6日
陈金照:本院受理方立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黄旺达:本院受理安徽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安徽佳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许华铸、刘兰兰:本院受理合肥通宝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华铸、刘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许华铸名下位于合肥市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C1005室(合包150003838)房产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蔡继红:本院受理许业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高阳:本院受理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柳怀臣、柳怀军:本院受理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陈加垒、郭绍壮:本院受理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霍山文正车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陈行霞、姜文正: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合肥昌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建、张传霞、李雪梅、刘爱斌、卜英朝、张玉霞、张有军、张菊、吴家明、许恩萍、张贤武、李金芝、张婉: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顾一鸣、张颖、李进:
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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