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丽丽:本院审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庆广、孙丽丽、杨小勇、卞新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767元、支付利息等1802393.12元(暂算至2014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以借款本多9999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92%(8.528%×1.5)计至款清时止的利息及按照约定计算的复利;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至保证金账户内的22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庆广、杨小勇对被告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本息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庆广、杨小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孙丽丽、卞新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6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庆广、杨小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2日
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晏国明、徐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1958914万元、支付截止2014年11月27日利息3198947.67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119589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92%(8.528%×1.5)计至款清时止的利息及按照约定计算的复利;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至保证金账户内的18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晏国明、对被告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晏国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徐明慧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747元,由被告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晏国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2日
李竹:本院受理原告靖爱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徐从芳:本院受理原告姜永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丁学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3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095.46元、利息、罚息1841.49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4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日止),律师费5000元;2、原告对丁学文抵押的房产(权证字号:合产405964)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以该抵押房产变卖、拍卖或折价得价款优先受偿。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高罗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32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9861.89元、利息、罚息24787.47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4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日止),律师费15000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权证字号:肥西字2012006839)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以该抵押房产变卖、拍卖或折价得价款优先受偿。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刘惠玲、赵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2日
王永忠、沈莉:本院受理原告何明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陈晓莉:本院受理原告张增昭与被告陈晓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海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167930.55元、利息(以167930.5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李寄平:本院受理原告孙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孙林货款2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马利群: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杨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俊、杨影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2日
孙冬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王景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栾立云、戴照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栾立云、戴照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48372.19元、利息12494.0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21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栾立云、戴照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赔偿律师费损失7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戴照文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福海新居32幢606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074526号,建筑面积:82.22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一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了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刘圣友、温玉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61391.78元、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2015年4月21日,利息为10213.85元)、律师费11000元;2、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合经区紫云路北、桃源路西方兴园41幢505室的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陈刚、夏凤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003241.61元、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2015年6月13日,利息为21859.35元)、律师费45000元;2、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新站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H2幢101室的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李扬、沈贵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68317.51元、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2015年4月28日,利息为7184.59元)、律师费11000元;2、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肥西县桃花镇幸福大街2-606室的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宿州市隆泰五交化有限公司持有的2015年3月5日从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591456,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涡阳县华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刚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宿埇民保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王宏、唐秀明、何咏梅、周隆久、赵中林:本院受理原告徐超诉被告王宏、张红果、倪筠、夏明军、唐秀明、何咏梅、周隆久、赵中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大著、刘玮、邵贤明、莫雪梅:本院受理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大著、刘玮、邵贤明、莫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作抵押的53套机器设备(现存放于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配工业园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厂区内)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在2015年7月20日及相关前提下的评估结果为2689083.00元(贰佰陆拾捌万玖仟零捌拾叁元整)。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正信评报字(2005)029号资产评估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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