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朋飞、徐丽丽: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徐建国、牛珍凤: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戴开成、刘会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倪寿保、姚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公,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合肥平治工贸有限公司、王芳、胡学标、黄俊梅、徐立梅、郑贤成: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安徽闽新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钟成银、莎莉:本院受理原告朱传民诉被告安徽闽新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钟成银、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蒋玉祥: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堂诉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蒋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安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诉,另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常伟:本院受理原告徐护林诉被告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5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璐强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2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葛宜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缔造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7日
高安、朱红宣、韦道宽,周艳艳、余修刚、蔡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58、2359、2360、2361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分别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若未按期偿还,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在前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程黎明、郭道伦、朱家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93、0209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2093号判决如下:1、被告程黎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借款本金181626.14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为4036.6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程黎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若被告程黎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程黎明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B2910、B2910上室(房地产权证号:蜀字第075347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第02094号判决如下:1、被告郭道伦、朱家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贷款本金198055.13元,利息11126.49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郭道伦、朱家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3、若被告郭道伦、朱家党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郭道伦、朱家党名下位于合肥市全椒路玖瑰苑二期1幢402室房产(房产证号合东00164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李扬、沈贵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扬、沈贵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68317.51元,利息7184.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28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扬、沈贵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赔偿律师费损失11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被告李扬、沈贵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幸福大街2幢606室房屋(产权证号:桃花字第031429号,建筑面积96.26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陈刚、夏凤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夏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3241.61元,利息21859.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13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陈刚、夏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赔偿律师费损失45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被告陈刚、夏凤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H2幢101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91822号,建筑面积93.01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刘圣友、温玉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圣友、温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61391.78元,利息10213.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圣友、温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连带赔偿律师费损失11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被告刘圣友、温玉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北、桃源路西方兴园41幢505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66078号,建筑面积88.75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郭学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永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韩永胜货款154156.60元及利息(以所欠货款154156.6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货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依法解除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合肥胜利广场欢乐城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判决你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蒋美飞、蒋敬良:原告安徽中建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蒋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3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506.6元(违约金分段暂计算至2014年11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3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按日万分之六顺延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二、被告蒋敬良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蒋美飞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它诉请。案件受理费347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30元,合计5600元,由被告蒋美飞、蒋敬良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蒋美飞、蒋敬良:原告安徽中建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蒋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42928.5元,担保管理费17170.4元(担保管理费计算至2014年12月2日为17170.4元,之后担保管理费以14292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4年12月3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蒋敬良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蒋美飞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10元,合计5670元,由被告蒋美飞、蒋敬良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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