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葛海、康保周、康家圣、陆玉伦、张绪友、张文、张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阶段以(2014)合高新执字第003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站前南路书香雅苑2#605室房屋(产权证号:2009字第09000086号)一套,并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张勇名下上述房屋一套依法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所有位于肥西县上派镇站前南路书香雅苑2#605室房屋(产权证号:2009字第09000086号)一套。现该房屋由被执行人自住,本次变卖成交后,人民法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并以现状移交。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464049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
四、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2016年3月9日(2014)合高新执字第00307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另行承担变卖财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变卖期内,以出价高低顺序确定买受人,出价相同的以递交竞买申请的时间顺序确定买受人。
五、支付价款期限:意向竞买人应当在递交竞买申请书三日内预交保证金46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人民法院确定买受人后,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价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内,保证金充抵价款,逾期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在变卖期满后三日内退还意向竞买人。
六、确定意向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陈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560元(暂计至2015年6月15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183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86元,被告陈强负担509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陈万里: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陈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陈万里2012年9月2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陈万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395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8339元(暂计至2015年6月12日,之后按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6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4956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130元,被告陈万里负担48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万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温耀能: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7820元(暂计至2015年8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史东平: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800元(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胡超艳: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5774元(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黄庆九、汪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陶国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姚丽萍与被告陶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姚丽萍对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23号民事判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杨友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铺面占有使用费44000元、市场商业经营管理费6887元及物业管理费1939元,以上合计528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铺面占有使用费21400元、市场商业经营管理费5757元及物业管理费1437元,以上共计2859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夏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铺面占有使用费36400元、市场商业经营管理费8621元及物业费2025元,以上共计470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浦军、葛云翠: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浦军、葛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3677.07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算2954.25元(以剩余本金13677.0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6631.32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1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李治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9452.67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算3838.66元(以剩余本金19452.67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23291.33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345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4759.2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算5347.99元(以剩余本金24759.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30107.19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74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程银库: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程银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68084.33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算14343.1元(以剩余本金68084.3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82427.43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763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王文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87537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算17273.97元(以剩余本金87537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104810.97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54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杨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9258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算12799.73元(以剩余本金5925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72057.73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165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黄仙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黄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7507.4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算3781.6元(以剩余本金17507.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21289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3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王爱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6887.42元,剩余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暂计算3242.38元(以剩余本金16887.4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其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计20129.8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63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陈兵,葛磊:本院受理王东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3600元(其中本金30万元,利息153600元,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8日起按月2%暂计算2015年11月6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458600元;3、葛磊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黄昆仑:本院受理朱纪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0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昆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梁恩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纪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原告朱纪涛负担130元,被告黄昆仑负担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昆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王东红、何美玲、王东明、王世忠、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晓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晓梅向本院请求判令:1、王东红、何美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欠付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参照《个人借款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自逾期归还本金之日起计算至付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为25933.15元);2、王东红、何美玲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被告王东明、王世忠、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东红、何美玲的上述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讼材料,并告知你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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